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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整合工作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8-09-06信息来源: 嘉兴市嘉善县人防办 金志刚浏览次数:3456

  最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全面整合竣工验收阶段办理环节”中提出“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这是非常必要的,应该积极响应,在我们嘉兴市下属县(市、区)住建与人防部门合署办公的有利条件下,在嘉兴市加快推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合并与整合。

  目前人防主管部门实行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及时,二是频频出现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因逃避缴纳平战转换资金的因素无法办理或不办理的现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能代替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能代替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方面根据新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没有否定人防等部门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要达到的备案的标准必须是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再加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认可或准许,“认可或准许”实际上就是竣工验收,只是法律用语不同,竣工验收后,人防部门出具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验收准许形成的备案文件就是人防工程得到人防主管部门的“认可或准许”的法律文书。

  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并没有涉及人防工程的防护、通信和防化方面,代替不了人防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上述三方面是否合格也是判断人防工程是否合格的关键指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的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能保证人防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还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专业把关,“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是建设工程主体的一部分,没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而单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的工程竣工验收是不完整的;没有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单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也是不完整的。

  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加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部门共同备案,才是简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的根本。我们建议:利用我们嘉兴市下属县(市、区)人防部门与住建部门合署办公的有利条件,应该也能够推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合并与整合。